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正常进行。
一、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
1.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造成损坏或丢失。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在仪器设备检修、试运行等操作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缘故引起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停电、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
4. 已有防范措施,经学校保卫部门确认属外盗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三、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现价合理议价计算。